申请人f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系某液压件厂、某潜水泵厂合资兴建的某液压件厂二分厂聘用的合同制工人。2002年5月8日因工受伤,鉴定为五级伤残。因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调解协议违法,申请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液压件厂、潜水泵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和欠付工资等。该委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第3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一次性补偿申请人86673.75元,同时强行裁决将申请人与液压件厂、潜水泵厂及案外人液压件厂二分厂的劳动关系及工伤关系终止。该裁决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在劳动者未申请的情况下,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特别是将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劳动关系一并终止,使得申请人劳无所依、老无所养。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一直采取各种形式主张权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直至2020年,经查询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得知,2005年8月31日及2006年7月25日两次庭审中,仲裁庭均伪造了申请人签名。事后,申请人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于该签名笔迹一致性进行鉴定。该中心经鉴定得出结论,上述两次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书写。鉴于原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突破法规限定,仲裁参与人员相互勾结,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合肥曾祥锋律师团队案例整理),劳动者不具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现f向申请撤销〔2006〕第31号裁决书,其主体不适格,故对f的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