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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安以公司调岗逼其离职而要求补偿被驳回,法院:职务调整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范畴
    来源:0551law.cn合肥律师网 | 日期:2023-03-24 09:43:29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e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补偿2012年至2021年社会保险及支付补偿金65000元。该委员会于2022615日裁决对e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e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e提供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荣誉证书照片等,证明e从留存的证据看至少从2014年就在f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展工作;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f公司对其调岗降薪。f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f公司存在调岗降薪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ef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保安,e并无证据证明f公司存在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行为。对于f公司调整e职务的行为,因对于人事职务的调整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范畴,也未降低e工资待遇,该安排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对于e主张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69905.9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e主张要求f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2083.965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e的诉讼请求(不包含本案不予理涉部分)。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提出以及不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本案中,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支付拖欠工资92083.965元,并支付经济补偿69905.090元。对于e上诉请求f公司为其报销垫付的款项等,因超出了e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不予理涉。对于e要求f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2083.965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理涉,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69905.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e认为f公司调整职务逼迫其离职,经审查,ef公司撤销其职务为由提出离职,但f公司调整e职务的行为系公司行使自主管理权,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f公司降低e工资待遇,e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综上所述,e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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