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来源:合肥市律师-曾祥锋律师团队 | 日期:2022-02-25 09:51:4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核心价值:就业平等、文明用工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XX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三、典型意义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 推荐律师
  • 曾祥锋律师电话:13866722060
    微信:13866722060
    办公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口金中环广场C座20层
  • 最新文章
  • 本网简介 | 法律声明 | 律师合作 | 在线留言 | 诚聘英才
    合肥律师网 版权所有 手机:13866722060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口金中环广场C座20层
    Copyright 0551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1020383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