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a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a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丧葬期间误工费、交通费,打印及复印费等费用,共计***元。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a因其母亲b在x医院死亡一事提起本案,而其母亲b还有其他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为死者b的全部继承人,a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a在二审中陈述其母亲b有五位子女,其他子女放弃诉讼权利,但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a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