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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www.0551law.cn | 日期:2020-08-15 1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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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量刑标准案例

    2015月至2016月,被告人A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资金走账的方式从进出口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公司的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004102.3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10586.74元。

    2015月至月,被告人A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帮助B(已判决)解决进出口有限公司进项不足的问题,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C(另案处理)提供的锦棉纺厂、纺织厂、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等上游7空壳开票公司的账户网银U盾及密码,用于控制资金走账、出面联系开票等方式,从上述空壳公司虚开共计2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B实际控制的纺织有限公司和贸易有限公司,税额共计人民币4714679.4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448089.4元。上述虚开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A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A补缴部分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税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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