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d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e公司、f共同支付货款112635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案中,f以e公司的名义与d签订购销合同,现e公司表示其与f是项目分包关系,且从未授权其对外购买材料,f表示其是e公司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不论e公司与f实际上是何种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f对外宣称其为e公司的受托人,在与d签订合同时出示了e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照片,因e公司确为某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故f的前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d对f的代理产生了善意的信任,故其与f作为代理人签署购销合同对e公司产生约束力。因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e公司承担,d要求f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d完成了供货和安装义务,e公司应该支付余款,故本院对d要求e公司支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安装完应付清全部余款,e公司至今未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e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d货款112635元;二、e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d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f以e公司的名义与d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幼儿园的发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出庭陈述及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e公司承揽了该幼儿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并指派f为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d基于委托书照片及f的现场管理行为对f的代理产生了善意的信任,故其与f作为代理人签署购销合同并实际为e公司的项目完成了供货和安装义务,应认定该购销合同对e公司产生约束力,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法律后果应由e公司承担,判决其公司向d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e公司与f对于双方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并不影响d签订合同时对于f代理行为产生的善意信任。e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另行与f解决相关纠纷。
综上所述,e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