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瑞士艾伯特公司认为,此条款根据瑞士法律规定是一个有效条款,具体管辖应由被告选择,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查明瑞士的法律或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外国法查明,该中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意见书》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瑞士艾伯特公司基于双方约定而取得单方选择权,其选择瑞士楚格州法院处理双方争议与法不悖,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厦门建发公司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在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查明外国法是我国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不能轻易以“无法查明外国法”为由而适用中国法。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国法,法院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本案系争合同约定了“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是瑞士楚格州,故要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就必须查明瑞士法的相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瑞士法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而是通过委托专门的外国法查明机构对案件所涉外国法进行了查明,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约定“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