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工地做工时发生意外不治身亡,事发后死者甲的家属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补偿金555000元,孩子乙抚恤金140000元,母亲丙抚恤金90000元,合计785000元,该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死者父母。
死者的妻子丁多次与死者的父母协商要求分割赔偿款未果,一气之下将公公戊、婆婆丙告上法庭,要求扣除丧葬费55000元和乙、丙的抚恤金,剩下50万元工亡赔偿款原告、小孩、被告夫妇平均每人分得12.5万元,小孩的抚恤金和小孩分得的工亡赔偿款交由原告监管。被告同意分给原告丁12.5万元,但是小孩的钱要由被告夫妇监管,被告辩称原告年轻,以后会改嫁把钱带走,这个钱用不到小孩身上。原告认为自己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小孩的钱应该由她监管,自己作为母亲一定会把钱用在小孩的身上。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小孩那份钱怎么处理,法院认为小孩的抚恤金应当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是监护人,这笔钱由原告监管用于小孩的学习、生活、医疗等费用。对于小孩的工亡赔偿金,为了确保小孩能够用到这笔钱,法院建议存到银行至小孩成年,并在银行注明存期内原、被告均不得提前支取、提前挂失。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放心,这笔钱以小孩名义开户,原告负责保管存折,被告负责保管密码。原、被告均同意法院的调解意见,并愿意给小孩存20万元用于小孩成年后的生活,剩余的30万元原、被告三人各分得10万元。一起家庭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