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交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检察院添加了一行备注:本案属于辩护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许可。以往,辩护律师去了看守所,才知道不许可会见,不但白跑一趟,有时还被家属指责无能、不作为。如今,检察院增加了告知程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第一次会见必须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近日,该案辩护律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并得到了许可。搭上了《办法》的“快车”,刘某某很快就能和辩护律师见面了。
记者今天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该《办法》于9月7日正式出台,共6章33条,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宗旨,有创新举措、可操作性强。以后,检察院要书面告知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律师的法律意见更受重视,其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也将获得救济。
亮点1:书面告知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办法》指出,除在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而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并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时,以书面注明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本案是否属于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据深圳市检察院侦查事务处负责人姚晓升介绍,告知家属会见是否需要许可这一举措已试行两个月了。今年6月份,该市检察院邀请13名律师上门为执法工作“挑刺”。会后不久,该市检察院反贪局即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告知其家属会见是否需要经过许可。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是否许可会见提出明确意见并答复的期限多长为宜?这个问题还曾引起小小的争议。有不少人建议,遵循上级院三个工作日内的规定即可,何必卡自己的手脚呢?
但是,作为上位法的《刑诉规则》明确规定三日以内答复,这个三日就是自然日,而三个工作日因不包括节假日,往往会长于三个自然日,答复用时越长,对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保障越不利,因此《办法》最后明确,三日内就要答复辩护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亮点2: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
“个别公诉人老是推三阻四,有时拖个把月时间才能阅卷。”
“阅卷时间太仓促,我们还没看完卷宗,公诉人就急着收回去。”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约定的时间阅卷的,应当受到保障。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当场安排阅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办法》要求,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对于卷宗册数较多或犯罪嫌疑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或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阅卷。
“我们还特别规定,阅卷结束后,辩护律师要求补充阅卷或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前来阅卷的,可以和公诉部门协商再次阅卷的时间和安排。”周映彤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律师的阅卷次数不再受到限制。如果有补充侦查的卷宗,律师也能查阅到。”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会带着助手一起办案,《办法》中还很贴心地加了一条“小贴士”:阅卷时,辩护律师可以安排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随同,并从事辅助工作,但实习人员不得单独阅卷。
对于律师反映的有电子卷宗不能拷贝、只好拿着手机对屏幕拍照等问题,《办法》中已明确,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电子案卷卷宗等方式。
亮点3: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有律师反映说,有的案件承办人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不重视,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或出具回执内容不具体。对此,该《办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听取其意见要求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安排,在专门的会见室听取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检察院应当出具详细的收文凭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部门应当附卷。
又如,律师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申诉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反映外,还可以当即就近向驻监所检察室反映。这也是深圳独有的方便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做法。
为律师诟病的安检问题此次也被彻底废止。以后,律师凭执业证书进入人民检察院,无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也无需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职刑辩律师蔡华在征求意见稿上作出多处批注,并在结尾留言说:“非常高兴市检察院作出这个规定,这是市检察院践行司法改革,改变司法作风的有力举措,点赞!建议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规定一些全国范围内没有的东西,彰显深圳检察的胆识、作风、优势。”
亮点4: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有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既包括对辩护律师直接的权利保护,也包括侵害律师权利的后续救济。《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六种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对于情节较轻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仍不纠正或屡纠屡改的,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办法》还规定,律师对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辩护律师。检察院获悉对辩护律师涉嫌干扰诉讼活动犯罪的案件作出立案乃至撤案、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及时将获悉情况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局。(记者 游春亮 孟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