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1988年某月相识恋爱,1989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较好。自2010年4月开始,因原告认为被告有情妇、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为由与被告产生矛盾。现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被告乙男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包养情妇,威胁、殴打原告,双方分居四、五年,近几年未拿钱回家等均不是事实。被告经常回家,儿子的结婚费用都是被告负担的。对于是否同意与甲离婚,乙的回答是“离婚不离婚都可以”。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在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理性对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未置可否。法院认定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曾祥锋律师分析:法院是否准许双方离婚,要根据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等原因确定。本案中,原告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置可否的态度首先会让法院认为被告已经不珍惜双方的婚姻及夫妻感情,然后法院再结合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和相关证据,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