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某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卫某乙,结婚时原告在国企工作,因工资不高而经常被被告埋怨,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儿子出生后,双方开始分居。为了挽回感情,儿子5岁左右,原告辞去了稳定的工作,外出创业,但不幸发生亏损,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此后不久,被告因琐事将原告赶出家门(夫妻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家中),让原告选择为了孩子继续以分居方式维持婚姻或者选择离婚。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原告选择继续婚姻。
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每月将工资的一半交给女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并在礼拜休息日看望孩子。现儿子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但夫妻二人的感情仍无任何缓和迹象。更令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长期在儿子面前诋毁原告,挑拨父子关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如今半年多过去,原、被告之间情况依旧,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或陈述意见。
法院认为,武某与卫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此后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好矛盾,导致双方之间隔阂逐渐加深。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武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对武某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