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诉称,她与胡某于1998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也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基础较差。胡某婚后一直不尽家庭责任,不挣钱养家,没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2007年发现胡某有外遇,致使两人感情产生裂痕。此后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形同陌路。念及孩子年幼,为了不给孩子造成伤害,两人忍受至今。薛某认为其与胡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与胡某离婚。
胡某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薛某要求离婚(合肥律师www.0551law.cn),应首先举证证明自己的婚姻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其依据与胡某年龄差距大为由认为没有感情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对薛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