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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以与男方年龄差距大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合肥婚姻律师 | 日期:2016-1-22 | 浏览:167次

    原告薛某诉称,她与胡某于1998年日依法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也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基础较差。胡某婚后一直不尽家庭责任,不挣钱养家,没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2007年发现胡某有外遇,致使两人感情产生裂痕。此后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形同陌路。念及孩子年幼,为了不给孩子造成伤害,两人忍受至今。薛某认为其与胡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胡某离婚。

     

    胡某未到庭,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薛某要求离婚(合肥律师www.0551law.cn),应首先举证证明自己的婚姻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其依据与胡某年龄差距大为由认为没有感情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薛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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