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甲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领导老师见状执意将甲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转送县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甲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便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甲家属考虑到病情,于当日下午就带着甲出院回家。甲在回家途中去世。
2014年1月,该县人社局在调查甲工伤认定的申请后认为,甲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法律规定,因此对甲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近日,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限期对甲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