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某日,原、被告双方因农田浇地事宜产生争议,后相互谩骂,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用鞋底打了被告一下,原告的右眼被被告致伤。原告受伤后,当日前往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眼外伤、视网膜震荡。花费医疗费3798.99元。事故发生后,镇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原告甲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被告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县公安局对原告甲所受伤情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甲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98.99元、交通费28元、误工费360.4元,护理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没有发票),合计5518.39元。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本案原告与被告因浇地一事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采取宽容和有效的方式加以解决使事态平息,因各方采取方式不当,致使矛盾升级,继而相互进行厮打,对此,可以认定双方均存有一定过错。法院考虑本次纠纷对原告甲因身体权受到侵害所导致的损失,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