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底至2013年9月某日日,小张伙同小王、小李、小赵、王某(另案处理)在某路中医院对面江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内开设赌场,采用“三公”的赌博方式进行抽水,赌场分为四股,小王、小赵、小张各占一股,小李、王某合占一股,每股出资2500元为赌场活动资金,总共出资10000元以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转,在不收利息的前提下借钱给参赌人员参赌。小张、小王、小李、小赵、王某从赌博场子中抽水获利,每把抽水20元,江某每天从抽得的水钱中收取200或300元作为场地费,赌博场子一共开设20余天,小张、小王、小李、小赵、王某共非法获利60000余元左右。江某获利5000余元。2013年9月某日,小赵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曾祥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小张、小王、小李、小赵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小张、小王、小李、小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小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小张、小王、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所以判决被告人小张、小王、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小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