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某时下午,小赵认为小刘停放在其经营的宾馆门前的汽车影响其生意,用砖块将小刘的蓝色雪铁龙轿车玻璃砸碎。经某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鉴定物车辆损失综合鉴定价为5420元。案发后,小赵与小刘达成补偿协议,由小赵付给小刘三万元将小刘所有的晋K小轿车收购,小刘对被告人小赵的行为表示谅解。
曾祥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被告人小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告人小赵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决单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