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某日夜,许某伙同“老三”(另案处理)窜至某市某镇某村变压器附近,两人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剪刀将该停用的变压器外壳拆开,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用麻布袋子装好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4500元。
本案争议点在于:被盗财产是变压器还是铜线?
曾祥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许某等人先控制变压器,继而将变压器拆开取走铜线,显然,计算被盗财物的价值应按变压器的价值处理。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考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案发后许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