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合肥刑事律师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 拐卖儿童罪:想要女孩但生育男婴 出卖自己的孩子也犯法
    来源:合肥律师网 | 日期:2016-3-18 | 浏览:253次

    与前妻于2009年11月份生育一男婴,后暂住于某县某继父家中,因已生育一子,第二胎想生育一女,便产生将该男婴抱养出去的想法,并将这一想法告诉。后经女儿联系本村又将此事告知其娘家侄儿,因与妻子婚后多年未生育,便提出收养该男婴的想法。2010年2月日下午,经叔父即被告人商议,最终确定以45000元价格将男婴卖给同意。次日早,经夫妇从家将男婴抱至家,将45000元经交给。后该男婴一直由夫妇抚养,男婴取名笑笑(化名)

     

    甲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家里现在经济状况很差,加之自己现在身体有病,愿意将被卖男童寄养在家里,等以后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将孩子接回,并认为前妻无能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将孩子给她抚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犯拐卖儿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曾祥锋律师分析本案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收取明显高于营养费等费用的巨额钱财,将亲生子出卖给他人抚养;被告人从中居间介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等犯罪事实与情节,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 推荐律师
  • 曾祥锋: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66722060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11层
  • 最新文章
  • 律师合作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本网简介
    合肥律师网 版权所有 手机:13866722060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11层
    Copyright 0551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15000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