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原告甲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梗阻”,后被告为原告行剖腹探查术、回肠端端吻合术、阑尾切除术。后原告以被告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甲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神经康复治疗。”该案于某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现原告病情未见好转,因生活不能自理,每日需要他人照顾起居而花费巨额护理费用,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生活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40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甲的护理依赖程度评为部分护理依赖。”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原告主张的定残后护理费,因原告被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法院结合原告实际年龄、病情及健康状况酌定期限20年,护理依赖程度酌定50%,因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应在此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应为40%。对于护理费标准,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甲定残后护理费数额为13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