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自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与原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准确界定了专利法所规定“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范围。案件裁判结果既充分保护劳动者择业权利,又保
障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了促进技术革新的积极效果。
【基本案情】
时百明原系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研发工程师,辞职后就职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公司)。在时百明辞职后一年内,其作为发明人,安杰思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名为“带推送器可重复开合的止血夹”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安瑞公司认为该专利系时百明与安瑞公司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年内作出的,且属“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属于安瑞公司,遂于 2013年 9月 30日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安瑞公司为涉案专利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时百明在安瑞公司任研发工程师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由安瑞公司申请了名为“一种旋转式止血夹”的实用新型专利,时百明在此期间势必会实际接触并了解到止血夹技术领域相关内容。时百明在安瑞公司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清单亦表明其工作项目涉及止血夹新方案的原样评估。故可以确定时百明在安瑞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止血夹的研发工作。涉案专利系时百明自安瑞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解决的是止血夹的可重复开合问题,同样涉及对止血夹领域的技术改进,与时百明在安瑞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属职务发明创造。一审法院于 2014年 6月 25日作出判决,确认安瑞公司为涉案专利权人。
宣判后,时百明及安杰思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时百明及安杰思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