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公司网罩车间打工。自2015年7月至本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0000元。原告是外地人,没有收入生活非常困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吉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吉成公司网罩车间打工,按照约定,原告的工资应及时给付。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是否发放工资等有关证据,属于被告方保管的,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www.0551law.cn。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