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迟某与被告杜某于2014年2月相识,同年4月底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了解过少,婚后发现被告撒谎成性,嗜酒如命,毫无家庭责任感,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原、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但被告一直在外地,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陈述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既不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不履行任何照顾义务。在原告预产期一天天临近之际,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不回原告的信息,最后关机,导致无法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未答辩。
法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www.0551law.cn,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被告不出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法院采纳原告的证据,并支持要求的诉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