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日,甲驾驶白色奔腾轿车行至某大街与某路交汇处,因变道行驶与出租车的驾驶员乙发生争执,甲驾车将出租车别停,甲殴打乙致其右鼻骨、左上颌骨额突线状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乙的谅解。
甲的辩护律师认为,甲在案发后能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请求对甲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曾祥锋律师分析:本案中甲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鉴于被告人甲在案发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并能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对甲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