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某日,因邻里建房纠纷,甲伙同儿子乙、哥哥丙(均另案处理),没有经过被害人丁同意,强行进入丁家中,毁坏屋内墙壁、电视、冰箱及厨房用品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甲赔偿了丁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曾祥锋律师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进行打砸,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